东方万博集团有限公司、刘利辉:
根据(2013)浙商提字第97号、(2013)浙商提字第98号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我们各自对你们享有的债权本息及相关权利,我们已于2016年12月6日抵偿转让给骆光田(身份证号330725196410144111)所有,请你们于此通知登报之日起尽快向骆光田履行相应债务执行款。特此通知
通知人 周天龙 周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