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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9月13日

  (2017)浙0303民初1578号

  饶祖国、林胜秀:本院受理的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与被告饶祖国、林胜秀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5826号

  黄准藏、黄芳:本院受理原告平阳县蓝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准藏、黄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拖欠的货款85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鳌江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116号

  汪笑拉、钱树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及钱树富、钱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992号

  郑昌土、袁现丽:本院受理原告赵来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333号

  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文龙: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建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6168号

  吴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7804号

  潘秀溪、郑立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潘秀溪、郑立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7813号

  黄顺勇、卓达友: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黄顺勇、卓达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7860号

  王荷珍、廖春燕、黄银莲、王金水: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王荷珍、廖春燕、黄银莲、王金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7908号

  吴乐生、潘琴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港支行诉被告吴乐生、潘琴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8553号

  乐清市宏明电缆料有限公司、陆建明、薛金潘、陆建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宏明电缆料有限公司、陆建明、薛金潘、陆建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8803号

  林荣才、张雪兰、林荣平、陈黎、俞中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诉被告林荣才、张雪兰、林荣平、陈黎、俞中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9103号

  薛浦清、彭巧燕、薛金招、臧国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被告薛浦清、彭巧燕、薛金招、臧国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9108号

  陆晓丹、朱冬梅、谢艳芳、朱千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被告陆晓丹、朱冬梅、谢艳芳、朱千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9109号

  吴贵、朱孟建、倪孟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被告吴贵、朱孟建、倪孟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9124号

  朱绪青、蔡雪莲、朱京梅、朱阿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被告朱绪青、蔡雪莲、朱京梅、朱阿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9145号

  邵连友、莫康辉、邵明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被告邵连友、莫康辉、邵明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3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满溢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浙0324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8月24日指定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0月1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锦江路458号汇锦深蓝国际大厦第15层,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张少东,联系号码:18657771116)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0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1719号

  潘南山:原告潘瑜与被告潘南山、潘修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 )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3951号

  上海日洋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中建诉被告上海日洋电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日洋电梯有限公司对(2017)浙0324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确定的吴荣、何小琴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632号

  李新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李新强、嘉善县安居经济适用房建设发展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3632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李新强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到期;2、被告李新强归还贷款本金135323.39元及利息、罚息(按约定计收);3、被告李新强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700元;4、原告对被告李新强所有的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锦和苑三期7幢2单元103室房产在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嘉善县安居经济适用房建设发展部对被告李新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878号

  姚国健:本院受理原告庞娟芳与被告姚国健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950号

  何建兴:本院受理的原告于阿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何建兴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于阿康支付价款580500元;二、被告何建兴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于阿康赔偿损失,以580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4年12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72元,公告费950元,合计12222元,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89号

  范幸福: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范幸福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2567500元;二、被告范幸福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以2567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990元,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2199号

  李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1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78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止的利息为2641.45元、滞纳金为6680.36元,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李群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群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2234号

  蒋章存: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章存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蒋章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11488.6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止的利息为3536.16元、滞纳金为7507.41元,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蒋章存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蒋章存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沈恒立(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8709100010)、陈红梅(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612252222):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泉与被告沈恒立、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6250号

  黄明亚:原告陆中杰诉被告黄明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袁花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6573号

  黄方立、宋佩红:本院受理原告叶燕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15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359号

  陈向明、陈腊梅、陈强、郑丽、浙江安吉明华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光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077号

  卢柏良:本院受理原告刘娜与被告卢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523号

  钱忠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红亮与被告钱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 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336号

  徐水法:本院受理的原告陆红娟与被告徐水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555号

  朱建建、吴铭:本院受理原告德清久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凤凰路分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123号

  姜鸥、江彩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鸥、江彩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1月29日)。原告要求被告姜鸥立即偿付信用卡透支款12102.80元(其中本金9896元、截至2017年7月30日的利息1602.60元、滞纳金534.20元、其他费用7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江彩君对被告姜鸥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3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153号

  徐海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徐海平、邱红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1月29日)。原告要求被告徐海平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3641.74元、费用3359.77元及暂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的利息1216.63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章程及合约规定计算的利息;被告邱红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30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343号

  许菊素:本院受理原告叶敏俊与被告许菊素、罗更仁、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2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许菊素、罗更仁、张红霞共同偿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15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09-13 2 2017年09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