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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仲裁公告

  绍兴市晴昊居室用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蒋啟林诉你单位劳动关系一案(绍市劳人仲案字〔2017〕第111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绍市劳人仲案字〔2017〕第111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葛从乾:我会受理的申请人舟山市肉联加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葛从乾(公民身份证号:330226197201281113)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舟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舟仲裁字(2017)第26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葛从乾支付申请人舟山市肉联加工有限公司货款58202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以5820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6月5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仲裁费26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因申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径行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葛从乾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限被申请人葛从乾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上述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舟山仲裁委员会

  海宁富士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顾美英等22人与你单位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海劳仲案字〔2017〕第023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顾美英等5名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61730.94元,其中顾美英14938.56元、沈红留15183.84元、沈雪留15292.92元、翁云妹7589.49元、张戴芬8726.13元。二、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沈佳红等17名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502940.74元,其中沈佳红37970.21元、陈乾美30441.95元、丁海伟26050.44元、陆建妹21657.24元、朱亚琴27746.78元、姚建利26215.00元、石飞华27577.73元、康月妹23930.76元、陆江连31709.25元、裴孝凤24836.42元、朱月祥64627.56元、祝玉丽38146.19元、殷伟琴32072.58元、潘虹25424.49元、徐国妹20010.88元、汪云芳21692.00元、杨玉凤22831.26元;三、驳回申请人徐国妹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第二、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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