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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9月15日

  (2017)浙0212民初8947号

  丁红玲、徐茂军: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红玲、徐茂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8544号

  胡东驰、马晨玲、刘海军: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东驰、马晨玲、刘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566号

  胡剑波、吴秋香: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剑波、吴秋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567号

  马建东、张萍: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东、张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5646号

  顾伟华:原告张信良与被告顾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5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5310号

  应章全:本院已受理(2017)浙0213民初5310号原告蔡武骁诉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36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30日9:00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5081号

  何华宗: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周毛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7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7034号

  潘卓龙、潘富金、陈丽萍:原告许秋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83民初7034号民事判决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405号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易全通讯店:本院受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易全通讯店、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关芝霖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依次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涉外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408号

  乐清市乐成王松手机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乐成王松手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依次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涉外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0397号

  沈铭华:本院受理原告谢秋妹与被告沈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477号

  胡渊若:本院受理原告叱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2328号

  谢作静:本院受理原告全海英诉你及卢立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2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2203号

  王胜、胡志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宏利制革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2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450号

  谭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黄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155、2156、2157号

  潘立夫(曾用名:潘乐呼):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立夫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155、2156、21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489号

  黄文达:本院受理原告陈天明、张松锦、徐金华与被告黄文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7破13号之一

  2017年5月19日,本院根据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得鑫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得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2017年8月16日,本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无争议债权总额为9344272.14元,经管理人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8月17日裁定确认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位债权人债权总额共计9344272.14元。另经管理人审查,温州得鑫公司尚有3名职工享有职工债权32400元。经管理人对温州得鑫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未发现可供分配财产。目前温州得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祖绸去向不明,公司财务资料、证件及印章等材料不知去向。本院认为:鉴于温州得鑫公司未发现可供分配财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予宣告破产。又因温州得鑫公司的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现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裁定宣告温州得鑫印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得鑫印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5145号

  林霞:本院受理原告林高求诉被告刘小沂、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刘小沂、林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以7万元为计息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同类型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鳌江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473号

  王栋、金银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速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潭头村环兴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60599289U,法定代表人:胡思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亚洲龙继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速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921号案件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年12月18日9:00第七法庭)、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020号

  张旭、丽水红旭传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嘉良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丽水红旭传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旭、丽水红旭传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86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073号

  武贵文:本院受理原告时春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相应的副本份数,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590号

  胡志明:本院受理原告盛建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2583号

  浙江绍兴恒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李翔: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海塘春燕服装厂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西塘桥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到本院西塘桥人民法庭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40在本院西塘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09-15 2 2017年09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