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朱春成(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济头村塘头3号)、刘红(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荷地镇岩坑82号)、高军雄(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中山街54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春成、刘红、高军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378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陈学潮(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中横路8幢):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宏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学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416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12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谢先民(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库坑38号)、萧汉金(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南岸96号)、陈海梅(户籍地浙江省云和县石塘镇黄庄村小庄1-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先民、萧汉金、陈海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418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12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7)浙72民初712号

  胡小国:原告郑金康与被告胡小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7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9月5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黑体字部分被告“杭州君泰贸易有限公司”一案,黑体字部分案号应为“(2016)浙0110民初15870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8月14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7365、7434、7456、7457、7459号五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应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8月14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7564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应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9月5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9-15 2 2017年09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