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9月18日
(2017)浙0111民初2936号
何建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澳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293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建英支付原告杭州澳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24907.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何建英支付原告杭州澳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至2015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460318.41元及以款项1024907.98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算至2017年2月28日为60063.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杭州澳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08元,由被告何建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664号
郑双军、吴双双:本院受理原告潘政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双军、吴双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潘政东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郑双军、吴双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潘政东为实现债权的诉讼代理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双军、吴双双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9917号
陈义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陈义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原江东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716号
虞伟、谢斐斐、谢平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虞伟、谢斐斐、谢平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虞伟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利息84300.48元(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1日),逾期利息30719.24元(2016年7月2日至2016年9月21日),之后罚息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判令被告谢斐斐、谢平来对被告虞伟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谢海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珍亦、张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2月7日8时4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5853号
陈云波、王文晓、王善勤、乐剑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陈云波、王文晓、王善勤、乐剑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云波偿还借款本金287万元,利息321005.32元(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6月1日),逾期利息28671.3元(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21日),之后罚息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判令被告王文晓、王善勤、乐剑光对被告陈云波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谢海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珍亦、张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2月7日8时4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579号
周绍坤、王亚芝、陈剑红、王小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周绍坤、王亚芝、陈剑红、王小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周绍坤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22977元(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1日),逾期利息34465.5元(2016年7月2日至2017年4月24日),之后罚息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判令被告王亚芝、陈剑红、王小雷对被告周绍坤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谢海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珍亦、张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2月7日8时4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8290号
叶信保:本院受理原告黄凤爱、肖毅、肖琼、练忠花与被告叶信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庚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新春、李蓓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2月21日8时4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802号
周智华、马丹丹、金姬、宁波江东天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玛格丽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旭诉被告周智华、马丹丹、金姬、宁波江东天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玛格丽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711号
陈一林、钱玲儿、李艺、陈蓓、林炜彬、黄芳、宁波海曙大林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陈一林、钱玲儿、李艺、陈蓓、林炜彬、黄芳、宁波海曙大林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734号
王树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707号
杨道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杨道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706号
刘彦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刘彦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8236号
余姚洋润石化有限公司、叶晓华:原告日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洋润石化有限公司、叶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493号
华丁丁:本院受理原告蔡琼燕与被告华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催33号
申请人湖州吉昌化学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湖州吉昌化学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10200052/25767795,出票金额为30000元,付款行工商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9日)。 三、申报权利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48、49号
河北腾喆箱包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腾喆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395、396号
深圳市福田区新创意数码电子厂: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嵘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新创意数码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0803号
陈乃群: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商贸城剑霜布店与被告陈乃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48号
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9月9日裁定受理温州市亚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13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10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恒玖大厦1503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叶文潘,联系电话:1386887261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51号
徐胜利、薛建芬、黄剑峰: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胜利、薛建芬、黄剑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949号
胡万庆、朱海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与被告胡万庆、李胡赞、朱海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709号
郑佩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郑佩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539号
包访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包访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