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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仲裁公告

  嘉兴市峰鑫机械热处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蔡雪宝(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108号)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1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嘉兴市峰鑫机械热处理有限公司支付蔡雪宝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2737.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18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仲裁公告 2017-09-18 2 2017年09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