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李曙寒: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字第256号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李曙寒归还欠款115,197.00元,赔偿利息损失14,630.02元(从2016年9月21日,月利息1.5%计取,暂计算至2017年6月2日,继续计算至仲裁生效日止,并继续按照裁决确定标准计算至义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仲裁费由你方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委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8楼803,邮编310005,电话0571-85464917)杭州仲裁委员会
李曙寒: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字第257号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李曙寒归还欠款2,204,084.48元,赔偿利息损失241,347.25元(从2016年10月26日,月利息1.5%计取,暂计算至2017年6月2日,继续计算至仲裁生效日止,并继续按照裁决确定标准计算至义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仲裁费由你方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下午15点30分在本委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8楼803,邮编310005,电话0571-85464917)杭州仲裁委员会
李曙寒: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字第258号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李曙寒归还欠款6,736,047.40元,赔偿利息损失2,074,702.60元(从2015年9月25日,月利息1.5%计取,暂计算至2017年6月2日,继续计算至仲裁生效日止,并继续按照裁决确定标准计算至义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仲裁费由你方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下午15点30分在本委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8楼803,邮编310005,电话0571-85464917)杭州仲裁委员会
李曙寒: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字第259号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李曙寒归还欠款1,921,703.18元,赔偿利息损失137,401.78元(从2017年1月10日,月利息1.5%计取,暂计算至2017年6月2日,继续计算至仲裁生效日止,并继续按照裁决确定标准计算至义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仲裁费由你方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下午15点30分在本委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8楼803,邮编310005,电话0571-85464917)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