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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423号

  贾勇前:本院对原告浦江县和丰布行诉被告贾勇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贾勇前支付原告浦江县和丰布行货款7888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77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22元,由被告贾勇前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483号

  王康郎、胡兵:本院对原告徐玮鸿诉被告王康郎、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王康郎归还原告徐玮鸿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7年3月2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胡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康郎、胡兵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112号

  陈根法、周文斐:本院对原告谢东升诉被告陈根法、周文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陈根法、周文斐归还原告谢东升借款本金81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76元,由被告陈根法、周文斐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399号

  徐寨荣、金旦:本院受理原告马文庆诉被告徐寨荣、金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39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869号

  郑里霞:本院受理原告汤梅贞诉你及第三人汤文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9-18 2 2017年09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