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9月19日
(2017)浙0503民初1713号
严辉、严五荣:本院对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旧馆支行与被告严辉、严五荣、张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864号
邢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杨桂新与被告邢建明、费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995号
董会其:本院受理原告沈林芳与被告董会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5日0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5792号
陈寿文: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柱与被告陈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民初327号
中磊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腾安实业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竹生、周少华、卢均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磊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腾安实业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竹生、周少华、卢均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945号
俞国春:原告万旭斌诉被告俞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俞国春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俞国春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万旭斌货款24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俞国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3257号
吴安庆、傅淑萍:原告陈法东诉被告义乌市汇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吴安庆、傅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吴安庆、傅淑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傅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陈法东货款4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陈法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4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傅淑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2617号
叶飞、金秀丽、义乌市九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叶飞、金秀丽、义乌市九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被告叶飞、金秀丽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9834.98元,利息25373.64元 [暂算至2017年6月20日,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叶飞、金秀丽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金福源精品商业街B区B12-114号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义乌市九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4461号
詹彩芹:原告盛惠仙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4461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詹彩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盛惠仙货款3784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詹彩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4463号
鄢柏雄:原告盛惠仙诉胡正平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4463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鄢柏雄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盛惠仙货款2014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盛惠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鄢柏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263号
曾含县: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326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含县、陈海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纸款56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4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负担800元,被告曾含县、陈海雁负担1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5618号
陈强:原告王远锋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5618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远锋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远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原告王远锋负担447元,被告陈强负担100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741号
武义县龙凤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铭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与何根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871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453号
武义博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升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6839.9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7年7月4日起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024号
纪碎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纪碎林信用卡纠分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026号
程外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程外明信用卡纠分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6026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