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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390号

  李金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148890.90元及截至2016年8月2日的利息36836.20元、滞纳金8674.4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321.6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485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6983号

  赵行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行形、夏法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1月29日)。原告要求被告赵行形偿付信用卡透支卡62456.02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的本金48414.89元、利息10478.35元、违约金3492.78元、取现费10元、卡年费6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夏法林对被告赵行形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3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3民初2236号

  王平、曹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李雪琴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3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王平、曹海燕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雪琴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880元,由被告王平、曹海燕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9-19 2 2017年09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