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9月21日
(2017)浙0102民初4006号
黄培萌、陈斓、黄雪芬: 原告徐玉玲与被告黄培萌、陈斓、黄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3732号
郭桂定、吴晓: 本院受理原告吴利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7375号
方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俞玉忠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4044号
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林文娟诉你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529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2078号
王晓萍: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6840号
姚晓敏、李淑妹: 本院受理原告冯建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951号
叶航: 本院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一、叶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82421.44元,支付利息(含罚息)77795.14元(罚息暂计至2017年1月13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二、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081号
柴馨茹:本院对原告滕海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18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37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37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19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38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3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0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39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3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1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0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2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1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1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