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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9月21日

  (2017)浙0108民催23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2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2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4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3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3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5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4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4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6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5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5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7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6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6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8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7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7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9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8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0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9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1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0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2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1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1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3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2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2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4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3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3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5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4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4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6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5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5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7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6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6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759号

  平银江:本院对原告丁一帆诉被告平银江、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09-21 2 2017年09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