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9月21日
(2017)浙0108民催38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7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7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9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8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40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9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41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0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42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1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1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43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2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2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44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3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3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1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45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4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4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8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46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5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5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6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8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0433号
冯林峰、徐明龙: 本院受理原告杨青诉被告冯林峰、徐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7745号
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张锡统: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张锡统、帅新武、陈郭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0民初177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776号
徐卫建:本院受理原告袁建东诉被告徐卫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1866号
郑云泉: 本院受理原告黄红亚诉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云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1866号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陈自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卫民、李贤海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旭昶担任记录,并定于2017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291号
梁芳芳:原告江伟平诉被告梁芳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伟平要求与被告梁芳芳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伟平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988号
曾军民、方高成: 原告杨顺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6日14:00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937号
胡波强: 原告方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6日9:00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938号
胡波强: 原告方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6日10:00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1061号
高传华:本院受理原告童庭功诉你、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1061号被告彭峰的上诉状副本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案卷将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