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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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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9月21日

  (2017)浙0205民初2940号

  宁波铁城新材料有限公司、朱佰辉、潘军波、文景明: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兴达彩钢板活动房厂与被告宁波铁城新材料有限公司、朱佰辉、潘军波、文景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1523号

  杨林聪、郑小红、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法诉被告杨林聪、郑小红、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156号

  汪芸菲、余世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集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芸菲、余世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581号

  赵瑞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瑞纳(2017)浙0204民初581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388号

  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告宁波鼎鑫砂轮制造有限公司、宁波超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何火种、李金芬、何利钢、何柏忠、陆雅芬、何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0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7892号

  陈仁力、胡文耀:本院受理黎国义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章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7732号

  吕文君、邢晓卫、浙江上美时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鋆芳、田芝影与被告吕文君、邢晓卫、浙江上美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9日9时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474号

  尤小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百兽之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果、尤小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依次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涉外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715号

  翁海鹏、庄娟娟:本院受理原告吴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993号

  张茜、陈霄波:本院受理原告周小玲、汤建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476号

  胡文辉:本院受理原告徐虹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545号

  吴朋程:本院受理原告李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65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349号

  齐建辉、曾细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建辉、曾细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33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6日下午14:5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351号

  敖琴微、敖徳付、敖日献、敖日统、乐清市松罗水果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敖琴微、敖徳付、敖日献、敖日统、乐清市松罗水果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3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6日下午15:1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353号

  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项玉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项玉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3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6日下午15: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830号

  章青春、鲍成仰、鲍成仗、郑凤婵: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章青春、鲍成仰、鲍成仗、郑凤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38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6日下午16:1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5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溪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中川制革皮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15日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温州市瓯海中川制革皮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瓯海中川制革皮件有限公司股东黄汉云、徐素素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联系人:施小旋、叶呈爽,联系号码: 13757720722、15088921796。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高联大厦502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中川制革皮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0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中川制革皮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中川制革皮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908号

  翁正初、陈倩: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正初、陈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554号

  兰长菊、李享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长菊、李享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880号

  金云香、张百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与被告金云香、张百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881号

  金云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与被告金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4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李春兰拉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15日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担任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股东王旺良、李勇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联系人:高冲、邵智康,联系号码:13676736752、13515878089。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503-1504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0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破3号

  本院根据潘国华的申请于2017年8月29日裁定受理温州市洞头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8月29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温州市洞头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洞头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10月20日前,向温州市洞头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电话0577-88987358;13587864204;1369580872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温州市洞头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洞头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5日09时在洞头区人民法院调解室1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059号

  祁余高、刘海娟: 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江北亿大布行与被告祁余高、刘海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307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460号

  朱义波:本院受理原告严林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239号

  殷志顺、李花、毛伟庆、陆黎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与被告殷志顺、李花、毛伟庆、陆黎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4239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决:1、被告殷志顺、李花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诉前利息6908.23元(暂计息至2017年8月24日,自2017年8月25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日);2、被告殷志顺、李花承担本案诉讼费;3、被告毛伟庆、陆黎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7084号

  沈丽佳(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208191820) 、尉刚(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909238713): 本院受理原告钱洪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你们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50元 (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6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实际应支付至借款还清日止),共计45450元;二、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与人民陪审员金本、沈掌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滕忠元担任审判长。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4674号

  上虞市爱意德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爱意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5806号

  张天先(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404282321):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天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352.96元,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承担滞纳金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4日5744.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112号

  韩金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益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529号

  李立宗: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文与被告李立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239号

  李连卫、潘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敏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220号

  潘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水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240号

  潘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敏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242号

  潘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敏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755号

  钱文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鸿丰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062号

  沈为民、金惠锋、翟新强、陈正新、骆明亮、梅国平、湖州市菱湖佳润化工有限公司、湖州康润化工有限公司、湖州上强矿业有限公司、湖州吴兴埭溪南元毛柴坞石料加工厂: 本院受理原告倪新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876号

  王友谊: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与被告王友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241号

  王玉娟、潘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敏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875号

  徐超、徐建明、吴群贤: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徐超、徐建明、吴群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572号

  殷丹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青与被告殷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494号

  袁富章、张学芬: 本院受理原告黄文瑞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624号

  赵永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宏利达针织品经营部与被告赵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262号

  朱弘杰、张丽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菊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875号

  冯利、屠玉妹:本院受理原告胡建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9-21 2 2017年09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