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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203破2号

  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裁定受理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19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与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向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268号国际金融服务中心B座11楼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104,联系电话:0574-87817122,王婉晴;0574-26287574 ,林骥)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直接到www.hightac.com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网站中下载。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点在宁波阳光豪生大酒店豪生厅(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2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3001号

  杜华杰、王伟飞、宁波市鄞州迈腾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鹏飞诉被告杜华杰、王伟飞、宁波市鄞州迈腾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书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107号

  徐菁忆、张晓旭:本院受理原告张娟敏与被告徐菁忆、张晓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9-22 2 2017年09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