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海宁市海洲街道易号线餐厅: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张玲等12人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海劳仲案字[2017]第02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裁决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玲等12名申请人劳动报酬合计29117.5元,其中张玲2900元、陈阳德3300元、周世英1750元、刘孝雷3000元、张伟杨900元、曹润967.5元、余公海6900元、魏元秀3000元、陈传英1250元、胡娟700元、黄泽荣1250元、张林3200元。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特此公告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