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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9月26日

  (2017)浙0108民初4578号

  北京阳光世耀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阳光世耀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306号

  俞水金:本院受理原告曾现明诉被告俞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5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483号

  聂荣火、杨美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聂荣火、杨美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310号

  浙江浙装总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周利桥: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彩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浙装总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周利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4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772号

  郑国明、朱堂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国明、朱堂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925号

  黄国东、胥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占永良诉被告黄国东、胥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4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315号

  浦江诚诺钢材有限公司、陈裔舰、楼向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在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诚诺钢材有限公司、陈裔舰、楼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4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227号

  占成佳:本院对原告梁伟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516号

  重庆君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408号

  陈治调、周淑如:本院受理原告陈彤诉被告陈治调、周淑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408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737号

  方松林、方小华、方高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7日9:0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739号

  方松林、汪桂女、方小华、方高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7日11:0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087号

  何彩娟:本院受理原告郑爱琴诉被告卢有泉、何彩娟、卢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有泉、何彩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郑爱琴借款本金1074000.40元、利息168444.08元,以及本金1074000.40元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卢意超对被告卢有泉、何彩娟返还原告郑爱琴借款本金1074000.4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郑爱琴的其他部分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88元,由原告郑爱琴负担1000元,被告卢有泉、何彩娟负担2228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卢有泉、何彩娟负担。被告卢意超对被告卢有泉、何彩娟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088号

  丰世富、刘秀金:原告何胜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下午15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2769号

  吴正福:本院受理原告唐雪飞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709号

  应曼一、袁丽、宁波市鄞州品博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应曼一、袁丽、宁波市鄞州品博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704号

  王晓东、张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晓东、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41号

  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青岛亚陆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民生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0500053 27565266号、票面金额为57550元、出票人宁波海际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大展机械厂、持票人青岛亚陆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青岛亚陆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500053 27565266号、票面金额为5755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亚陆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49号

  上海昌吉地质仪器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梁辉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上海昌吉地质仪器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梁辉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703129号、票面金额为12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双元液压件厂、收款人宁波凯斯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昌吉地质仪器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21日起2017年11月2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50号

  上海昌吉地质仪器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梁辉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上海昌吉地质仪器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梁辉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705438号、票面金额为12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双元液压件厂、收款人宁波凯斯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昌吉地质仪器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21日起2017年11月2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39号

  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东莞市勤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农村商业银行大隐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697697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葑业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岱山县中兴电器电机厂、持票人东莞市勤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东莞市勤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 28697697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勤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24民初1980号

  陈帮龙:本院受理原告姚斌乐与被告陈帮龙、吕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24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帮龙归还原告姚斌乐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35%)的四倍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吕红兵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费合计1200元,由被告陈帮龙、吕红兵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浙江诸暨佳恺汽配有限公司、陈兰芳、屠裕佳: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兰博管业有限公司、谢周、吕洁熊与被告浙江诸暨佳恺汽配有限公司、陈兰芳、屠裕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9-26 2 2017年09月2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