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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程兴高,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308107054

  我局已于2017年3月8日因你违反《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相关规定,就你违反环评制度一案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向你直接送达处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停产关闭,且经邮寄无法送达。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向你公告送达我局鄞环行罚[2017]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废塑料造粒项目的生产;2、罚款叁万伍仟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鄞州银行或其各镇级办事处(罚款编号:43500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7-09-27 2 2017年09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