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9月28日
(2017)浙0127破2号
本院根据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11日裁定受理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为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你在2017年11月26日前向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花园四区72-13号;邮政编码:311700;联系电话:18868183225;电子邮箱:zhutao@liuhelaw.com)申报债权(注:相关债权的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9日9时在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386号
陆世贵、姚小君:原告黄小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 年12月29日下午2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368号
占世红:原告千岛湖绿丰化肥商行诉你买卖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 年12月29日下午14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81号
韩洪喜: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891号
陈华昆、李玮珍、郑坤、阮占峰: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7147号
顾吉江、俞苗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桂洋诉被告顾吉江、俞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714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7149号
吴国高: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桂洋诉被告吴国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714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0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7134号
俞苗建、吴国高: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桂洋诉被告俞苗建、吴国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713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3538号
潘玉仙: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南华化工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再70号
季晓平、陈建光、章雷敏: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季晓斌与被申请人孙益文,原审被告季晓平、陈建光、章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再审申请书及证据材料、(2017)浙03民申111号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公民代理须知等文书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6日上午9时在涉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3破29号
2017年9月5日,本院根据夏李勇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天一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天一公司管理人(联系人郑建初,电话13857723052),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907室)。天一公司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天一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11月30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天一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天一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李启金、张除花)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天一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314号
孙美兰、姜祖元、姜珊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美兰、姜祖元、姜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33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6日下午14: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602号
邹枝高: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凯义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枝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5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浙0304民申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中原眼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15日指定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中原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中原眼镜有限公司股东林彩兰、胡志兴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吴瑕、张少东,联系号码:15057585049、18657771116。地址:温州市锦江路458号汇锦·深蓝国际大厦第15层)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中原眼镜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0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中原眼镜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中原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817号
李康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固鸿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939号
章定飞、陈琳:本院受理原告陈雪芬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8年1月3日,10时00分在本院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林忠诚、人民陪审员叶丽月、林加欣(替补:褚金凤、苏菊香)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940号
苏珍:本院受理原告陈雪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8年1月3日15时00分在本院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林忠诚、人民陪审员叶丽月、林加欣(替补:褚金凤、苏菊香)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941号
苏珍:本院受理原告陈冬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8年1月3日16时00分在本院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林忠诚、人民陪审员叶丽月、林加欣(替补:褚金凤、苏菊香)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1019号
温州市展华实业有限公司、黄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孚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吕虹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丽月、人民陪审员黄飞云(替补人民陪审员:张孚世、林梅林)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7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乐清市宝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乐清市弘如成套配件有限公司、金松锋、黄玲玲:原告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宝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乐清市弘如成套配件有限公司、金松锋、黄玲玲:原告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2508号
乐清市东达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建敏、唐陈浩、谷乐江、张林竹、陈统敏、唐荣建、陈晓萍: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东达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建敏、唐陈浩、谷乐江、张林竹、陈统敏、唐荣建、陈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 )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157号
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温州唯钢标准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货款82793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日起按欠款金额的年利率5.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翁建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6577号
顾红芳(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811106213):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良诉被告顾红芳民间借贷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应传票。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承担利息3200元(按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7年8月3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