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6048号
李晓炜、赵仲凯:本院受理原告方雪珍诉被告李晓炜、赵仲凯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683号
胡顺生:本院受理原告祝明辉与被告胡顺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534号
李和生、沈秀娟:本院受理原告陈乃曹诉被告李和生、沈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蓝照辉、人民陪审员周彩燕、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953号
王笑欢:本院受理原告盛建东诉被告王笑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642号
郑千军:本院受理原告周恩东诉被告郑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郑千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恩东借款本金63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