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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张兵:本院受理原告茅福春与被告张兵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17)浙1004民初54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00000元,并赔偿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截止至开庭前一天。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树华、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12月25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569号

  高学朋:本院受理原告吴晓文与被告高学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2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高学朋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15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917号

  李晟、李鸿杰:本院受理原告施海军与被告李晟、李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2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李晟、李鸿杰偿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15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320号

  魏利娟、李昌明:本院受理原告杨益与被告魏利娟、李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2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魏利娟、李昌明共同偿付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截至2017年8月8日的利息为59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5179号

  周雪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冠誉合成革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81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9-28 2 2017年09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