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9月29日
(2017)浙0110民初6428号
张文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冠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600号之一
林细莲、董宏县:本院受理原告何奇诉林细莲、董宏县房屋买卖合同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655号
余宏毅、吴红华:本院受理原告汪世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宏毅、吴红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汪世忠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3333.33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5月26日,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于同期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被告余宏毅、吴红华负担。原告汪世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余宏毅、吴红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597号
王亮:本院受理原告许伟坤诉你与第三人刘树木、方福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5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伟坤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许伟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180号
郑康:本院受理原告汪永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9日上午9点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784号
关中华:原告项洪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7日9:00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089号
徐厚磊:原告方抢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9日9:00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330号
张向阳、邱银来:本院受理原告董毅与被告王国雄,第三人张向阳、邱银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633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457号
潘全: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494号
温州市高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本院受理原告郑胜诉温州市高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8年1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070号
董少煌:本院受理原告陈钦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4551号
刘训虎:本院受理朱芦荣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9日上午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4727号
叶仁翠、张荷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仁翠、张荷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472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4732号
陈日村、蒋笑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日村、蒋笑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473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4734号
陈绍总、王朱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绍总、王朱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473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681号
李敏想、边瑞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李敏想、边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4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塔芙尔皮革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森翔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25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森翔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森翔鞋业有限公司股东陈爱珠、李爱光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李烨,联系号码:56891951、13588911007。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89号新益大厦A幢4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森翔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森翔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森翔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29日上午8时5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143号
朱云鹏、李洋: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254号
何启轮: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319号
宁波市鄞州威拓世纳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欧菲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390号
陈胜、林素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296号
沈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与被告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沈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建借款50000元;二、被告沈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建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自2017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41元,由被告沈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238号
温州博友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志达纺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博友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温州博友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志达纺业有限公司货款117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42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3762元,由被告温州博友织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440号
许锋:本院受理原告侯兵权与被告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