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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9月30日

  (2017)浙0212民初9065号

  陈攀: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滨江支公司、陈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原江东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30号

  本院根据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康顺皮塑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15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康顺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1月18日前,向康顺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1503室;联系电话:叶文潘13868872611)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康顺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康顺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康顺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建国、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破11-2号

  2016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张宗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紫煌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煌鞋业)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紫煌鞋业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9月23日裁定宣告紫煌鞋业破产并终结紫煌鞋业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795号

  王湘信、黄安乐: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文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882号

  黄兴兴:本院受理的原告侯智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141号

  周凤珍:本院受理原告谢秋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5348号

  白小燕:本院受理原告杨功检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5247号

  陈时义: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胜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4681号

  姚祖崇:本院受理吴设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9日上午9:5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162号

  杨兰芬、梁尔雅:本院受理的陶贤聪与被告杨兰芬、梁尔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585号

  曾汉奶: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汉奶、雷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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