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说法

乘坐客车染上皮肤病 客运公司是否应赔偿?

  读者吴女士问:

  国庆长假期间,我搭乘一家客运公司的客车前往外地游玩。到达目的地后不久,我就出现了全身皮肤瘙痒,脸上、颈部甚至还有严重红肿,医院诊断我感染了皮肤病。经追查,是客车上用于旅客夜间取暖的物品细菌含量严重超标所致。而有关部门此前抽检发现问题后,曾责令客运公司更换和消毒,但客运公司表面上允诺,背地里却为了不耽误收益照常营运。我要求赔偿2000余元的医疗费用,但客运公司一口拒绝。请问:客运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作答:

  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公司应当担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公司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乘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可客运公司明知取暖物品细菌含量严重超标,既未向你明确警示存在的潜在危险,也没有有效防止危害的发生,明显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该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此,公司必须对其行为所导致的你的损害后果担责。

  另一方面,从侵权责任来看,公司也必须赔偿。由于每个人的个体体质不同,抵抗力也不尽相同,在同样环境下产生的结果也非必然一致。公司明知乘坐者形形色色,细菌含量严重超标的取暖用具将给不特定乘客造成损害,却听之任之,明显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一方面,从合同角度来看,公司更难辞其咎。《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你被染上皮肤病纯属意外,尤其是你对此既无重大过失,更不存在故意,因此该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颜东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9 乘坐客车染上皮肤病 客运公司是否应赔偿? 2017-10-11 2 2017年10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