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蔡德海(个体工商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已于2017年1月11日登报公告,因其未按期履行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其联系未果,现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越安监执行催告〔2017〕6号)。限该单位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相关文书(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18号安监局,邮编:312000,联系人:屠元呈,电话:0575-88366580/85129197),逾期则视为送达。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