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贷款 给外甥女婿用
银行追债贷款由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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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晨民
案情回顾:
林某与徐女士二人于2010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并购买了一处房产,但登记于徐女士的舅舅袁某名下。2011年林某哄骗徐女士的舅舅袁某与银行签订了贷款总额为70万元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并将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
此外,林某还模仿其妻子徐女士的签名向银行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在袁某不能按期偿还该笔借款的时候,由徐女士代为偿还。现今该笔贷款未能按期偿还,银行遂将袁某及徐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过程中,袁某与徐女士认为本案整个过程都是林某一人策划、操控,且袁某从2011年起一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未经核实,便将钱贷给袁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徐女士向法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以确认共同还款承诺书上自己的签字是丈夫林某伪造的。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并结合司法鉴定判决认为:银行依法有权要求借款人袁某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同时,共同还款承诺书上徐女士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因此徐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宣判之后,袁某并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法院遂将袁某名下用于抵押担保该笔借款的房产予以拍卖用以偿还银行贷款。
法官说法:
合同意味着权利与责任,袁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即意味着袁某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即便是该笔贷款被林某挪用,而袁某分文未用,在该笔贷款不能按约归还时银行只会找到袁某要求偿还,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法院也只能判决袁某来偿还此笔借款。
而值得庆幸的是,该案中用于抵押的房产是林某购买所得并登记于袁某名下的,否则,袁某将会为自己轻率的签名行为背负上70万元的债务。
因此,法官提醒,合同有风险,签字一定要慎之又慎。此外,对于共同还款承诺书上徐女士的签字,徐女士积极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其行为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值得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