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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12日

  (2017)浙0212民初3714号

  刘忠锡、邵赛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杨信富、余平儿、陈志祥、何志意、方鹤忠、罗勇、贺芬娜、刘忠锡、邵赛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1016号

  唐荣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江东宁东戴传德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唐荣余、宁波海曙神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51号

  南京国威新电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南京国威新电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43609444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大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启航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南京国威新电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9月27日起2017年11月27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再59、60号

  项玉燕、苍南县阳光印业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科星包装有限公司、林芬芬、金卫华、黄美丽、陈芳芳、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李道络、陈晓微、彭成坦、陈秋玉:本院再审申请人陈素玉、刘经文、王忠正、林金蕊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一审被告苍南县阳光印业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你们作为一审被告,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再61号

  项玉燕、苍南海阳建材有限公司、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王敬安、汤笑明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一审被告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苍南海阳建材有限公司、杨加宗、项玉燕、李子林、黄晓雪、陈为宣、杨玉花、余庆龙、杨林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作为一审被告,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再4号

  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陈为宣、杨玉花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一审被告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一审被告,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1289号

  陈军:本院受理原告唐为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1443号

  王庐洲:本院受理原告江碧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037号

  赵东进、李金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东进、李金秀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503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2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5062号

  李东清、张千世、张千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清、张千世、张千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506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2月22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5046号

  曾卡提、沈世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卡提、沈世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504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2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4818号

  陈世中、黄文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世中、黄文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481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6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三浃瓦楞箱厂的申请,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29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登记股东郑秀兰、金胜芳、林建民、张仁波、黄迎迎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叶文潘、鲍建珍,联系号码:13868872611、18367721233。地址:温州市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1503。)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054号

  但学刚、郑加琼: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风度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236号

  赖金水: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阿微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法院公告 2017-10-12 2 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