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12日
(2017)浙0304民初2384号
吴述仁:本院受理原告谷大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563号
陈光村:本院受理原告供玉叶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564号
金光南:本院受理原告供玉叶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676号
林伙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欧吉斯服装加工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5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黄建勤的申请,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民政橡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29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瓯海民政橡胶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瓯海民政橡胶有限公司登记股东蒋胜国、钱爱琴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秦锋、李世豪,联系号码:15858557727、18814863457。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民政橡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民政橡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民政橡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304破2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东莞市华瑞皮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裁定宣告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443号
金成哲、郑林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02月0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095号
方金达、陈虹:本院受理原告金吉祥诉被告方金达、陈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094号
蒋必敏、董娜娜、章再效:本院受理原告金吉祥诉被告蒋必敏、董娜娜、章再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22日下午14时1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542号
郁明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郁明华、张美凤、沈钢、张水兵、张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郁明华、张美凤共同归还借款496699.49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暂计至5月25日为7690.17元,实际按约定计算至归还日止);2、被告沈钢、张水兵、张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922号
彭小刚:本院受理原告管六花与被告彭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92017)浙0421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彭小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管六花借款55000元;二、被告彭小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管六花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自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050元,由被告彭小刚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426号
海宁三品家私有限公司、海宁市高麦皮业有限公司、海宁荣森家具有限公司、陈晓霞、范建卫、姚国飞、何琛:原告海宁嘉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三品家私有限公司、海宁市高麦皮业有限公司、海宁荣森家具有限公司、陈晓霞、范建卫、姚国飞、步伟中、何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海宁三品家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海宁嘉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70,000元及实现债权费用67,000元。二、被告海宁市高麦皮业有限公司、海宁荣森家具有限公司、陈晓霞、范建卫、姚国飞、步伟中、何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七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宁三品家私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2529号
曹兆春: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西塘桥水泥构件厂诉被告曹兆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516号
毛福来、俞桂娣:本院受理原告沈建强与被告毛福来、俞桂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163号
卢忠卫、湖州合润丝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银儿与被告卢忠卫、湖州合润丝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291号
胡冲、沈燕:本院受理原告程三宝与被告胡冲、沈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720号
褚连荣:本院受理的原告肖厚英与被告褚连荣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745号
李道满、许建霞、张厚涛、刘咸香、湖州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李道满、许建霞、湖州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厚涛、刘咸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922号
林型忠:本院受理原告邵利华与被告林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618号
魏巍:本院受理彭梅娴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963号
伍阿三、吴秀英:本院受理原告宋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