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好多年 分手容易析产难
王卫国 柏铮艳 沈斌
“你们先看看我身上的伤,再看看我女婿身上的伤,这样的人我怎么还敢和他在一起过日子?你们一定要帮帮我,我要和他分开!”日前,嘉兴秀洲新区联合调委会受理了一起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案。
当事人林女士反映,1999年,离婚后带着女儿过日子的她经人介绍与老王相识,因为觉得老王为人老实又勤快,所以两人未结婚领证就很快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了一起。同居期间,他们没有生育子女,但林女士和老王的日子过得还算太平。
2011年,因为女儿出嫁,又翻修了房子,家里的积蓄用光了。林女士为了补贴家用,在新城街道木桥港村开了一家副食品商店。
因为要照顾店里的生意,林女士和老王开始分居两处。老王一开始就坚决反对林女士一个人在外面开店,但林女士置之不理。从此,两人的口角日渐增多。
前不久的一天晚上,双方甚至发展到了大打出手的地步。在争执过程中,老王还失手打伤了林女士的女婿。双方多年积累下来的怨气爆发了,一气之下,林女士提出了分手。
心灰意冷的老王表示,分手可以,但是他35岁就上门和林女士过起了同居生活,在林女士家吃了很多苦,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现在林女士要求分手,必须补偿他8万元损失费,共同修建的2间房屋也要归他所有,“我无儿无女,青春都贡献给她家了,如果房子不给我,我就无家可归了”。
老娘舅金忠兴、沈斌接手这一纠纷后,从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现实状况出发,多次与双方沟通,告诉他们,“‘事实婚姻’已经没有了,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共同生活,未补办结婚登记,要分手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终,在老娘舅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在同居期间共同修建的2间房屋归林女士所有,老王与林女士解除同居关系,林女士一次性补偿老王9万元。
老娘舅有话说:
虽然“事实婚姻”的概念已经成为“过去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依然存在,甚至因为人们婚姻观念的多样化有增多的趋势,而同居双方一旦分手,析产常常会成为问题。
关于共同财产的问题,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证据证明确实购置(添置)了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可适用平等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只能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