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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16日

  (2017)浙0108民初3983号

  深圳市南山区嘉美化妆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嘉美化妆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571号

  项晨阳:本院受理原告张宇斐诉被告项晨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586号

  陈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陈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30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973号

  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文诉被告浙江香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696号

  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星林诉被告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香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297号

  杭州凡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饶丹凤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977号

  杭州晨加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海强与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杭州晨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夏海强2016年7月、8月、9月工资合计535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杭州晨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436号

  王炜:本院受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44号

  李美芳、郑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锐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芳、郑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43号

  陈红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锐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438号

  潘永祥: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永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014号

  傅连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青诉被告傅连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70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026号

  傅连松、沈春干: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青诉被告傅连松、沈春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70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110号

  戴旭亮:本院受理原告徐超诉被告戴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809号

  陈满夫: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何健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569号

  何智俊、严建忠、仲岐锋:本院受理原告韩滨诉被告何智俊、严建忠、仲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01月1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4757号

  于春雷: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良诉被告于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239号

  李建水:本院受理的原告谭传友诉被告李建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283号

  尹长新:本院受理原告蒋炯鹏诉被告尹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52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527号

  吴梅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家格诉被告吴梅新、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110民初13527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2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738号

  方松林、方小华、方高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1日9:00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556号

  王熙、徐海霞、许雷雷、梅超超: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支行与被告王熙、徐海霞、许雷雷、梅超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7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5944号

  李剑: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星洁诉被告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溪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庭

  (2017)浙0281民催52号

  招远市惠通配货站,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泗门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招远市惠通配货站。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泗门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29172209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海洋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西日金属有限公司、持票人招远市惠通配货站的承兑汇票。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0月11日起2017年12月1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7848号

  胡丽华:本院受理胡孝洪诉被告韩玉波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2民初10790号

  绍兴恒欣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月娟诉你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撤销(2017)浙0602执异82执行裁定书;2、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绍兴恒欣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视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5日上午9:00在第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周仕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潘芳芳、李小英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940号

  夏冬炎、吴天霞:本院受理原告潘秀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698号

  江祖贵、许文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文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江祖贵、许文幸共同向原告偿付95620.91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代偿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16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918号

  丁志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万路丰鞋材厂与被告丁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920号

  范益飞、袁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益飞、袁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331号

  陈建华: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行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799号

  金上团:本院受理的原告曾焕华、林德生与被告金上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8年1月17日15时于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倪海平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邓伦火、人民陪审员刘贤春(替补人民陪审员叶小其、苏菊香)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924号

  陈义、卢丽晓、陈通良: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071号

  罗绍仙、林瑞东: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8988号

  宁海县天溢印业有限公司、薛宝均、薛雅巧: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英可尔油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海县天溢印业有限公司、薛宝均、薛雅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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