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肖永喜(公民身份号:432622197302186497);当事人郭柏艳(公民身份号:430524198201060363):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7年9月16日作出了余城法罚字[2017]第410269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肖永喜、郭柏艳于2015年12月,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在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港花苑37幢1单元303室西侧露台上擅自搭建构筑物(雨棚)。该构筑物(雨棚)的东边依附37幢1单元303室建筑物西侧墙体支撑,中间使用二根直径10厘米的方管支撑,西边使用二根直径8厘米的钢管支撑,顶部铺设方管和玻璃,四周未进行封闭。该构筑物(雨棚)的投影面积为15.99平方米(长4.1米*宽3.9米)。
2017年3月24日,余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部门作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不存在补办证的条件。”的意见。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视频资料、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15.99平方米构筑物(雨棚)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