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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浙江企业家再添“司法保护伞”

检察机关将严厉打击村霸、行霸、市霸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史隽 

  本报讯 今后,浙江的企业家将收获更多的“安全感”!近日,省检察院率先在全省出台《关于依法服务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力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更加精准服务企业家,为企业家撑起“保护伞”。

  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一直致力于服务非公经济,自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后,全省检察机关更是把依法服务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作为当前服务大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继去年出台服务非公“21条”、今年上半年对“21条”进行升级后,再次出台《意见》,进一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的生动实践注入强大动力。

  《意见》共11条,对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人身权和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分别进行了规定。比如在依法保护财产权方面,规定要通过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家财产权的各类刑事犯罪特别是盗窃、抢劫、敲诈勒索、侵占、挪用等刑事犯罪;加强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家财产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和涉及企业家财产案件的民事审判、执行监督等。在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方面,规定要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以及村霸、行霸、市霸在企业建设发展或市场竞争过程中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重点监督涉及企业家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保障企业家在服刑期间依法行使权利。

  对企业特别重视的创新权益,《意见》规定,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家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企业家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犯企业家知识产权犯罪的监督和对公安机关办理侵犯企业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等违法问题。另外,《意见》还就加强对法院和行政机关监督作了规定。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浙江企业家再添“司法保护伞” 2017-10-17 2 2017年10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