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周荣军(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6803063217):本委已受理你(舟普劳人仲案字〔2017〕第0310号)诉舟山宁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保的劳动争议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员和开庭通知书、仲裁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 12月 6日9时00分在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莲路601号2003室)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视为撤诉。请在开庭日后20日内到本委 (东港海莲路601号3005室)领取仲裁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台州市绿昌车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华翔、王云鸽、黄伟文、谢泗华诉你单位补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台劳人仲案字[2017]第131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台劳人仲案字[2017]第131号仲裁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43-147号人力社保大楼308室)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