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523民初3935号
汪明成、陈守春:本院审理原告何海青与被告汪明成、陈守春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23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明成、陈守春给付原告何海青借款15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0月11日欠息5.52万元,自2017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5495号
吴晶晶、楼志松、骆翔燕、黄克松、一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一通拍卖有限公司、浙江大都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吴晶晶、楼志松、骆翔燕、黄克松、一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一通拍卖有限公司、浙江大都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095号
杨月芬:本院受理原告施孟燕与被告杨月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145号
武义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卢志方与被告武义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073号
张海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