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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天平·温州

乐清法院:“三项规程”推进庭审实质化

  通讯员 纪承伟 

  近年来,乐清法院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探索警察出庭作证、庭前会议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建设。今年6月,该院被温州中院指定为“三项规程”试点法院后,积极部署开展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和法庭调查规程“三项规程”试点工作。

  庭前会议 让庭审更集中高效

  日前,乐清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吴某驾车撞伤行人后弃车逃逸,致使行人倒地后被其他过往车辆碰撞致死,同时认定被告人具有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超速50%以上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辩护人庭前提交的书面申请较多,涉及调取证据、通知证人出庭、重新鉴定等。经办法官陈修丽认为,申请事项可能会影响庭审集中持续进行,决定启动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听取理由,审查必要性,并作出处理。

  庭前会议很好地解决了可能会在庭审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庭审过程进行得很顺利,未出现造成庭审中断的情形,原本预计需要约2个半小时的庭审,最终1个半小时就完成了。

  乐清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案情复杂或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一般会通过庭前会议的方式对一些程序性事项进行处理,并对庭前会议过程制作报告在法庭调查前进行宣读说明,宣告程序性事项处理结果及案件争议焦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简化质证。

  排除非法证据

  充分保障诉权

  乐清法院积极改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环境,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出台《刑事案件警察出庭作证办法》,建立警察出庭作证机制。该《办法》明确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保全的合法性”的,参与侦查活动的民警或者从事专业技术鉴定的民警应当出庭作证,并对何为“不能证明”进行具体阐述。

  在前述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案中,关于吴某是否毒驾的问题,侦查人员吴警官和钱警官出庭作证。经过控辩双方对警察的充分询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某尿液的提取程序上存在瑕疵,可能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当庭提出排除该项生物检材以及之后的鉴定,并撤回对吴某毒驾事实的指控。

  吴某的辩护律师对公诉人当庭排除“尿检”证据,并撤回对毒驾事实的指控感到意外,他说:“庭审实质化改革,对刑辩律师来说是福音,这项改革让律师的作用可以得到更好的发挥。”

  乐清法院严格把握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依法保障被告人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权利,在庭审中,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坚持对证据的合法性优先调查,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质证权。据了解,该院共在29件案件中通知53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其中包括执勤民警、法医鉴定人员等,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4起案件依法排除了非法证据,3起案件中不予认定全部或部分指控事实,1起案件撤回起诉。

  以庭审为中心

  突显庭审实质化

  乐清法院此前审理被告人傅某玩忽职守一案,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人傅某认为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的核查程序和操作流程对其负责的垦造耕地项目进行了核查,并非“严重不负责任”。

  第二次开庭审理中,乐清法院依职权要求国家注册测绘师、浙江省测绘大队副总工程师项谦和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说明情况。庭审中,项谦和总工程师证实技术员肖某在土地测绘时,采用同比例整体放大的方式对面积数据进行了造假,工程所处位置均为山区,发现造假的难度很大,没有专业设备专业人员进行重新测绘,仅凭傅某等人以目测的方式难以发现问题。最终,合议庭采纳了项总工程师的意见,不认定傅某该节事实为玩忽职守,从而纠正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案件当庭宣判。

  法庭调查规程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中之重,乐清法院院长林向光向刑事审判法官提出要求:“要进一步规范法庭的审理程序,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通过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突出庭审的实质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扎实推动实现庭审实质化。”


浙江法制报 天平·温州 00011 乐清法院:“三项规程”推进庭审实质化 2017-10-19 2 2017年10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