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19日

  (2017)浙0110民初16691、16692、16693号

  朱涛:本院受理的原告俞杭海诉被告朱涛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1月26日9时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163号

  陆国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禹航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陆国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2982号

  杨金月:本院受理原告杨金荣诉杨金月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298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500号

  钱琴:本院受理原告余立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856号

  邵旭斌:原告许建彬诉你确认合同无效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8938号

  陶国君、向程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米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圣喜进出口有限公司、张燕、陶国君、向程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判令被告宁波圣喜进出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判令被告张燕、陶国君、向程娟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15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8941号

  陶国君、向程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米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圣喜进出口有限公司、张燕、陶国君、向程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判令被告宁波圣喜进出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405000元,判令被告张燕、陶国君、向程娟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0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0218号

  刘二妹、唐荣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付原告代偿款124311.12元、请求法院判令若两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对拍卖或变卖被告一所有的“浙B5N608”的奥迪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0-19 2 2017年10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