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破21号
本院根据吴风雷的申请,于2017年10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浦江恒顺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11日指定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浦江恒顺化纤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文溪东路335号四楼,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办公室电话: 0579-89382505、89382506 )
浙江浦江恒顺化纤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7年11月1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浦江恒顺化纤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17年11月20日前,向浙江浦江恒顺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浦江恒顺化纤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9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087号
张惠珍、黄兴炎:本院受理原告陈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966号
张江勇: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张江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22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