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破16号
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25日裁定受理浙江省浦江金雁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11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为金雁公司的管理人。
金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7年11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雁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1月20日前向金雁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85-89号原浙江百炼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方晓东;联系电话:1396795226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雁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雁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金雁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481号
张秋生:本院受理原告金文龙与被告张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张秋生归还原告金文龙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086号
张惠珍、黄兴炎:本院受理原告陈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