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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20日

  (2015)杭淳商初字第1814号

  许末英:本院受理原告刘丽琴与被告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徐干华、许末英、徐庆坤、陈新友、余长虹、孙友权、钱启青、潘希程、胡伟宏、王新刚、占文平、郑芳敏、谢立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5)杭淳商初字第1814号民事裁定书,因刘丽琴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淳商初字第1814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5723号

  林叶平: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卓旭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1019号

  单小菁:本院受理原告单伟诉你方遗嘱继承继承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371号

  郑可津、李悌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242号

  沈烯忠、张玲:本院受理温州天骄笔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1日下午14: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6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13日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倪显明、谢爱聪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周若凯、高云,联系号码:13758460505、13736393299。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人民联合律师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604号

  邵文明、黄明启:本院受理的原告施金和与被告邵文明、黄明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603号

  张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施金和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601号

  计林忠、金建顺、刘海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施金和与被告计林忠、金建顺、刘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8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675号

  李焕军:本院受理原告林宝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733号

  何少宜:本院受理原告邓建武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789、2828、2793号

  阮荣贤、阮新杰:本院受理原告唐炎华、李法锦、刘林分别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789、2828、27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980号

  江兴万:本院受理原告陈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545号

  杭州富阳宝履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丽岙畜革厂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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