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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24日

  (2017)浙8601民初1643号

  杭州顺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潘福仁:本院受理原告邓长孙诉被告杭州顺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潘福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0205民初1995号

  任钢、高洁:本院受理原告沈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3294号

  张保伟、吴晓芬: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3508号

  张熊:本院受理原告赵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1623号

  缪满根:本院受理原告郑中介、娄道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0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0985号

  杨勇、潘喜珍、宁波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涛、朱富容、王建军、张艳芬: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杨勇、潘喜珍、宁波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涛、朱富容、王建军、张艳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慧伦、姚亚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月11日14时45分在鄞州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9914号

  张克安、姚尚兰:本院受理原告张学奎与被告张克安、姚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9440号

  林海涛、蒋卫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事中心鄞州分中心与被告林海涛、蒋卫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9912号

  乐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庄剑波与被告乐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903民特67号

  本院受理陈正财申请宣告陈志明死亡一案,经查:陈志明(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人,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东海西路2002号第24幢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7111042510)于2008年10月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陈志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陈志明死亡。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7154号

  殷建成:本院受理原告王京与被告殷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4民初7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殷建成应返还原告王京借款本金30 000元,支付利息3 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7年8月27日,以后利息按实计算),合计33 000元,限被告殷建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殷建成应承担律师代理费2 500元,限被告殷建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本案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被告殷建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501号

  温州市意凯迪光学有限公司、温州市鼎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林双燕、王化: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高弘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意凯迪光学有限公司、温州市鼎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林双燕、王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民初501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公民代理须知、应诉通知书等文书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已于2017年9月22日裁定受理浙江科诚达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9日指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科诚达塑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11月2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鑫马大厦8楼;联系人:毛梦思,13506779164)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科诚达塑业有限有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1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浙江科诚达塑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3228号

  蔡万林、李春娥、陈思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3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226号

  覃业武、朱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泼墨服饰有限公司与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266号

  严海军、严惠利:本院受理原告陈钱军与被告严海军、严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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