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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24日

  (2017)浙0304民初5919号

  施龙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施龙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258号

  徐克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真合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克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破4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10月9日裁定受理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9日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所为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11月20日前,向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1503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电话:0577-88125580;1335577123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弃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27日09时在洞头区人民法院调解室1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430号

  夏剑、钱小燕:本院受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剑、钱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843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228号

  浙江易祥电气有限公司、施忠巧、林秀琴、钱佩锋、钱含丹、支忠保、潘爱琴: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浙江易祥电气有限公司、施忠巧、林秀琴、钱佩锋、钱含丹、支忠保、潘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月26日9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534号

  乐清市银诚电气有限公司、倪开红、林贤晓: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乐清市银诚电气有限公司、蔡荣新、倪开红、林贤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776号

  王春蕊、黄冬霜、林贤晓: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与被告王春蕊、黄冬霜、林贤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705号

  陈建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陈建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704号

  郑晓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郑晓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7524号

  吕郭权、海宁昌贸农产品冷储有限公司、竺溢平、吕再昌:本院受理原告海宁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吕郭权归还借款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5600元,被告海宁昌贸农产品冷储有限公司、竺溢平、吕再昌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7271号

  吕郭权(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8112080610)、吕再昌(公民身份号码330423195504100618)、竺溢平(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401036124):本院受理原告孙浩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吕郭权、吕再昌归还借款22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支付违约金440000元、律师费66000元,被告竺溢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7470号

  盛建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211010414):本院受理原告查映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你归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费2500元。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4073号

  王健:本院受理的原告傅建平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被告王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傅建平借款2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200000元基数,自2017年5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健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健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王健直接支付给原告傅建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3546号

  吴晓劲、王灵燕、王伟锋、陈吴越: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力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劲、王灵燕、王伟锋、陈吴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吴晓劲、王灵燕应偿还原告代偿款34212.52元,并支付以各笔代偿款为基数,自各笔代偿款代偿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详见判决书)。二、被告吴晓劲、王灵燕应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700元。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款项,由被告吴晓劲、王灵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被告王伟锋、陈吴越对被告吴晓劲、王灵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伟锋、陈吴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晓劲、王灵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四被告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四被告负担(支付方式:该款原告已垫付,由四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2590号

  宁波宏华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盐海的五金标准件厂诉被告宁波宏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宁波宏华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盐海的五金标准件厂货款人民币40686.24元,赔偿损失人民币1033元,合计人民币41719.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3763号

  楼玉强:本院审理原告海盐县武源镇洪家水暖建材商行诉被告楼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

  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10-24 2 2017年10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