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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25日

  (2017)浙0212民初10985号

  杨勇、潘喜珍、宁波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涛、朱富容、王建军、张艳芬: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10985号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杨勇、潘喜珍、宁波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涛、朱富容、王建军、张艳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慧伦、姚亚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月11日14时4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731号

  斯静:本院受理原告闻绍宝与被告斯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542号

  沈伟:本院受理原告谢鑫峰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7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2583号

  严国兴、蒋佩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诉被告严国兴、蒋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严国兴、蒋佩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借款本金99761.26元,支付截止2017年2月24日的罚息3 198.32元、复利0.2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方式支付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款清日止的罚息。案件受理费2 359元,由被告严国兴、蒋佩珍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5414号

  何建圆、章日陈:本院受理原告熊影诉被告何建圆、章日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何建圆归还原告熊影借款2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章日陈对上述款项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章日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建圆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何建圆承担2700元,被告何建圆、章日陈承担1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3)甬慈商初字第1873号

  吕伯荣、余姚市中一轴承有限公司、余姚市华一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菲菲诉被告吕伯荣、余姚市中一轴承有限公司、余姚市华一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甬慈商初字第18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105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2民初11229号

  何永刚:本院受理原告闫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阜埠法庭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2民初9786号

  绍兴金森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冯春风: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斗门镇纸品工场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阜埠法庭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2民初11005号

  柴丽敏、汪峻铭、杭州工泽投资有限公司、长兴金指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协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5日下午2:30在本院(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第十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催36号

  申请人杭州帕兹电子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帕兹电子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10300051/23992702,出票金额为30000元,付款行农业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上光照明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朗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三、申报权利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7531号

  张剑:本院受理原告章胜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7)浙0604民初753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764号

  秦振威:本院受理原告应秀嫦与被告邵海芳、秦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0802号

  麻国良: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商贸城诚信布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0747号

  陆建国、叶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1275号

  祝志明:本院受理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1086号

  詹志伟:本院受理邵苗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5107号

  陈讲周、张振军、陈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刘利莹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317号

  傅庆祥、周郦、周宇菲:本院受理郑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月31日10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582号

  王乃廷、郑小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乃廷、郑小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937号

  杭州东杰工艺鞋厂: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宝威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杰工艺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1045号 

  陈永浦: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贤东与被告陈永浦、陈小华与温州市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8年1月23日3时于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倪海平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褚金凤、人民陪审员苏菊香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170号

  李澄辉、桑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7破28号

  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根据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华力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编:3250889,电话:0577-88122729,15726892887、15868751005,传真:0577-88982761,联系人:吴家焕、陈聪),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埏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8500号

  山东中膏滋补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创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膏滋补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体变更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7-10-25 2 2017年10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