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7336号
黄国松:本院受理原告朱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733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月25日9:1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再11号
浦江县诚通布行、杨城震: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黄成效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609号
王拥军、陈芳:本院受理原告张必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760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月25日14: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317号
傅向荣、张芳芳:本院受理原告吴基伟诉被告傅向荣、张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二、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0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3228号
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3229号
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渭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