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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新岸

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26日

  (2017)浙0304民初1277号

  温州华鸿能源有限公司、周素雪、陈振武、胡云媚、陈飞华、林锡英、周鼎文、宁波德泰化学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华鸿能源有限公司、周素雪、陈振武、胡云媚、陈飞华、林锡英、周鼎文、宁波德泰化学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家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275号

  温州华鸿能源有限公司、周素雪、陈振武、胡云媚、陈飞华、林锡英、周鼎文、宁波德泰化学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华鸿能源有限公司、周素雪、陈振武、胡云媚、陈飞华、林锡英、周鼎文、宁波德泰化学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家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107号

  李富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铭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225号

  尧永圣: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镇远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6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谭米忠的申请,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秀清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23日指定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秀清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秀清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刘秀清、刘海东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叶子、李川,联系号码:13506526086、18767716399。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阿尔凡大厦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秀清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秀清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秀清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7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娄桥裘皮服装鞋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23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瓯海娄桥裘皮服装鞋厂管理人。温州市瓯海娄桥裘皮服装鞋厂股东周雪清、周雪洁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范丰盛、陈欣欣,联系号码:13858822107、18358363731。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89号新益大厦A幢4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娄桥裘皮服装鞋厂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娄桥裘皮服装鞋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娄桥裘皮服装鞋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7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仙桥集团有限公司茶山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奔旭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23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奔旭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奔旭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林观生、雷慧波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范丰盛、李玲珠,联系号码:13858822107、18657781977。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89号新益大厦A幢4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奔旭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奔旭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奔旭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下午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6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王荣国的申请,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椅业家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23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瓯海椅业家私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瓯海椅业家私有限公司股东陈建忠、周明花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联系人:濮迅诺、董立人,联系电话:0577-55577358、15858845960。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裕达大厦1305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椅业家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椅业家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椅业家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854号

  杨兰西、胡杨珊: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兰西、胡杨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7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泉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博高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24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博高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博高鞋材有限公司股东叶少燕、谢荣兵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薛舒、陈建祥,联系号码:0577-88527389、0577-88598272。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8-9楼907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博高鞋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博高鞋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博高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2月7日下午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6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孙世富的申请,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23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股东占丰旗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濮迅诺、董立人,联系号码:0577-55577358、15858845960.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裕达大厦1305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材料。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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