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安徽晖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对申请人鲁玉香与你司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杭劳人仲案字〔2017〕第246号仲裁裁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慈溪市逍林允步鞋厂:本委受理的余任英等74人与你单位要求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慈劳人仲案字〔2017〕第076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余任英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6921元。支付申请人张美丽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23500元。支付申请人刘意青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11466元。支付申请人李彬彬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的工资20336元。支付申请人丁秀英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24060元。支付申请人田茂林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9047.8元。支付申请人朱家毕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20160元。支付申请人张强伟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8890元。支付申请人张小雷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4599元。支付申请人张全日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8121元。支付申请人于瑞瑞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的工资4350元。支付申请人黄小岑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的工资3780元。支付申请人黄朝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的工资11235元。支付申请人李玉梅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的工资3477元。支付申请人赵锐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的工资14917元。支付申请人李慧英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的工资7560元。支付申请人黄梅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22647元。支付申请人李利华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2425元。支付申请人温献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6524元。支付申请人杨治奉自2017年2月起至2017年8月止的工资36528元。支付申请人许雪霞自2017年2月起至2017年5月止的工资9510元。支付申请人许敬敬自2017年2月起至2017年8月止的工资16418.5元。支付申请人朱飞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27721元。支付申请人许灿灿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的工资2280元。支付申请人黄小留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的工资12118元。支付申请人朱艳自2017年5月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的工资11718元。支付申请人陶学飞自2017年5月起至2017年7月止的工资3410元。支付申请人陶光英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的工资696元。支付申请人杨光美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3040元。支付申请人杨建英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1256元。支付申请人黄春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的工资4060元。支付申请人梁艳红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的工资3456元。支付申请人宋加玉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7672元。支付申请人蒋时候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止的工资3942.5元。支付申请人韩谷巧2017年8月的工资2622元。支付申请人吉三咡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的工资18464元。支付申请人陇江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15408元。支付申请人吉学庆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14738元。支付申请人金光绪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的工资5036元。支付申请人周春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的工资5038元。支付申请人施刚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止的工资3932元。支付申请人贾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止的工资4227元。支付申请人柏玲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的工资1500元。支付申请人郑利霜44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的工资1152元。支付申请人刘莹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工资5463元。支付申请人叶家丽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9449元。支付申请人阳幼妹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的工资3005元。支付申请人江巧云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的工资2015元。支付申请人骆慧英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的工资1180元。支付申请人周访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14527元。支付申请人李光友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21072元。支付申请人徐仕伦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13996元。支付申请人胡世龙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的工资7635元。支付申请人叶玉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13648元。支付申请人李利利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的工资3485元。支付申请人李世财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的工资22175元。支付申请人韩德印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26691元。支付申请人韦善丽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8161元。支付申请人李秋丽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29528元。支付两申请人葛红杰和普爱美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共16786元。支付申请人候进晴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33736元。支付申请人詹学士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9811元。支付申请人韦静静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工资32040元。支付申请人贾停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的工资2563.2元。支付申请人周雨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的工资7715元。支付三申请人周万俊、廖伦理和黄彬亮自2017年2月起至2017年8月止的工资共计39796元。支付申请人黄海波自2016年7月起至2017年1月止的工资15724元。支付申请人魏雷自2016年7月起至2017年1月止的工资15642元。支付两申请人蔡定高和毕胶英自2017年8月起至2017年8月止的工资共1150元。支付申请人尤俊龙自2016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的工资共5157元。合计792109元。以上款项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上述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