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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26日

  (2017)浙0212民初4106号

  林维钿、胡忠洪: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丰新为与被告张振飞、林维钿、胡忠洪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0985号

  杨勇、潘喜珍、宁波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涛、朱富容、王建军、张艳芬: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10985号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杨勇、潘喜珍、宁波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涛、朱富容、王建军、张艳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慧伦、姚亚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月11日14时4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903民初672、677、679号

  郭泽兵:上诉人姚伟忠、史伟军、张军平就(2017)浙0903民初672、677、679号三案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浙0921民初838号

  金加平:本院受理原告何亚味与被告金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92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岱山县人民法院

  (2016)浙0681民初10562号

  周燕军、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宸铭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栋及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赵栋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们住所地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3772号

  徐全英:本院受理吴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3773号

  陈宇:本院受理浙江全球管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催27号

  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临安奥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1300051/41276249,出票金额为9000元,付款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出票人为绍兴市上虞曙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虞市舜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4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临安奥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1300051/41276249,出票金额为9000元,付款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出票人为绍兴市上虞曙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虞市舜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安奥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876号

  管华妹、孙新林:本院受理原告余贤科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130号

  王昌洪、叶娜萍:本院受理原告周普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486号

  陈青云、张晓颖:本院受理原告张谷音、林来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4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445号

  陈微微:本院受理原告杨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64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744号

  永嘉县温泰电磁阀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玖玖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温泰电磁阀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7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24日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担任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徐康银、黄震宇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联系人:高冲、邵智康,联系号码:13676736752、13515878089。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503-1504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278号

  温州华鸿能源有限公司、周素雪、陈振武、胡云媚、陈飞华、林锡英、周鼎文、宁波德泰化学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华鸿能源有限公司、周素雪、陈振武、胡云媚、陈飞华、林锡英、周鼎文、宁波德泰化学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家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272号

  温州华鸿能源有限公司、周素雪、陈振武、胡云媚、陈飞华、林锡英、周鼎文、宁波德泰化学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华鸿能源有限公司、周素雪、陈振武、胡云媚、陈飞华、林锡英、周鼎文、宁波德泰化学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家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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