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20版:平安绍兴

实现办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7起虚开发票案涉罪企业主被决定不起诉

  张榆琼

  本报讯  “今天通过举行不起诉宣布,一方面是把各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划上句号,案结事了;另一方面,也希望各位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守法经营者。”近日,新昌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莉向7起案件涉及的13名企业负责人及诉讼代表人宣布不起诉决定。

  近期,新昌县检察院办理了一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件。本次不起诉决定共涉及7起案件,其中4家企业以及7名企业负责人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税务管理秩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家企业以及1名企业负责人在未提供实际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

  检察官在办理这一批案件时,发现上述案件涉案金额不大,企业及负责人大多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均已退缴税款及滞纳金等,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犯罪情节轻微”。经过社会调查后,发现大多数企业仍在生产经营,且上述企业及负责人平时表现良好,考虑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新昌县检察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增加企业负责人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了解,防控刑事风险,新昌县检察院在集中宣布不起诉决定后,还专门安排了一场具有针对性的服务企业法治课堂,由办案检察官当授课老师。听课人员纷纷表示,将以此为戒,依法诚信生产经营。

  据了解,今年以来,新昌县检察院进一步深化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举措,将依法办理涉企案件与开展法治教育相结合,以检察办案职能为抓手,做好案后文章,说好案后故事,及时遏制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好地提升企业法律意识。


浙江法制报 平安绍兴 00020 7起虚开发票案涉罪企业主被决定不起诉 2017-10-26 2 2017年10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