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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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2.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联系电话:(0571)86830206 特此公告。 上海绩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国民 2017年10月27日 |
根据上海绩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国民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上海绩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已依法转让给江国民,上海绩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江国民履行相关义务。江国民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江国民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