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30日
(2017)浙0212民初567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时茂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时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54号
余姚市联华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余姚市联华机电工贸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40242324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联华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机火机床有限公司、持票人余姚市联华机电工贸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0月23日起2017年12月23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53号
郑州常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郑州常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40372955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志伦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莞鼎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郑州常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0月23日起2017年12月23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7762号
谢维军:本院受理原告范梓斐诉你(2017)浙0604民初77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7543号
盛锡鹏:本院受理原告王大军诉你(2017)浙0604民初75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1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8520号
宁海县翮翔塑胶厂: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上虞正源油品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4996号
周国仪:本院受理杜中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5935号
陈晓珠:本院受理原告钟森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139号
周娇飞:本院受理原告谢秋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954号
郑娴:本院受理原告张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6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797号
潘忠武:本院受理原告谢秋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67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798号
陈微微:本院受理原告谢秋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67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597号
黄莉云:本院受理原告胡晓岳与被告黄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81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品康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立品康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郑信豪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立品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3日,本院指定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为立品康公司管理人。立品康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2日前,向管理人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地址:永嘉县瓯北镇罗浮大街148号;邮政编码:325100;联系人:金辉,手机:137066951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立品康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立品康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4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立品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7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东南光学眼镜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发现东南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王海洋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21日裁定受理东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3日,本院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为东南公司管理人。东南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3日前,向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907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陈建祥,联系电话:0577-8859827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南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三楼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东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92号
本院根据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2017年10月13日裁定受理瑞安市安翔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23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为瑞安市安翔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瑞安市安翔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907室;联系人:陈建祥;联系号码:0577-8859827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翔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日上午09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安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52号
本院根据陈小平等179人的申请,于2017年9月14日裁定受理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18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华城公司管理人。华城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2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联系电话: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城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三楼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676号
黄道周、黄道诚: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0148号
濮传赞、冯正琼: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旺盛塑胶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0174号
陈剑南、陈林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陈剑南、陈林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01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538号
林晓贵、高乐琴、林晓荣、王丽君、黄佳琪、黄佳伟、黄维逸、黄星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林晓贵、高乐琴、林晓荣、王丽君、黄佳琪、黄佳伟、黄维逸、黄星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84号
吴乐伦、黄世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吴乐伦、黄世雄、吴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676号
林永良、林小珏、郑元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与被告林永良、林道杰、林小珏、郑元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2日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627号
王定国、黄建絮、林金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与被告王定国、黄建絮、林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369号
朱赛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陈建三、张安蕊、张金飞、朱秀平、朱赛燕、温州邦乔线缆有限公司、江西邦乔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504号
刘亦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刘亦丰、林素莲、陈成、刘亦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5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38-1号
本院根据孙红丽的申请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浙0324民破申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正益集团饮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正益集团饮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浙江正益集团饮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2月8日以前,向浙江正益集团饮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飞霞桥路68号国信大厦1层(浙江正益集团饮料有限公司门市部);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联系电话:杨邦宝/13456070084,陈柳兰/15088551001)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浙江正益集团饮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正益集团饮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浙江正益集团饮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浙江正益集团饮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孙红敏、叶加强、江金才、黄锦云、林国林、陈光华、浙江正益企业集团公司、永嘉县和三阀门厂)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711号
苏子佳、杨忠利、黄琴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西一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山才、黄忠玉、高存兴、陈春莲、林海东、蔡黛娜、苏子佳、杨忠利、黄琴乐、郑建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限被告高存兴、林海东、苏子佳、杨忠利、郑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对(2011)温乐柳商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浙江常高电气有限公司欠原告浙江西一电气有限公司的货款467694元及赔偿金65950元共计53364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时应扣减浙江西一电气有限公司在浙江常高电气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分配受偿的金额);二、驳回原告浙江西一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15元,由被告高存兴、林海东、苏子佳、杨忠利、郑建忠共同承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608号
朱瑞才:本院受理原告苏文伟与被告朱瑞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朱瑞才立即支付原告苏文伟货款2365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期限届满后,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的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843号
张旭庆、浙江汉赋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华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沈兰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庆、浙江汉赋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华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沈兰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865号
姚红学:本院受理原告邵晓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926号
任俐云:本院受理原告吴锋诉你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内容为:被告任琍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锋劳动报酬款89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628号
陈阿三:本院受理原告杨水荣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853号
程康、钦爱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引珍与被告程康、钦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346号
侯林杰:本院受理原告潘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099号
杨林勇:本院受理原告姚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2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803号
杨燕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诉你、富阳市华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马塑胶有限公司、吕少剑、李幼丹、吕庆龙、庄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054号
葛飞:本院受理原告周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0288号
黄秀秀:原告董小锋诉被告郑月萍、吴伟东、黄秀秀、季丽珍民间借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0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7200号
白超: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白超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72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白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12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7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白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5245号
李高鹏:原告义乌市凤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李高鹏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高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义乌市凤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3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4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高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314号
郑明正、周军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郑明正、周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义乌市人民法院